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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农发〔2021〕82号 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城口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城口县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规〔2021〕7号)文件精神,为确保我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城口县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促进我县现代农业发展,按照《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规〔2021〕7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机械化进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为基本要求,全力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全程机械化的需求,为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提供坚实的物质技术支撑。在实施新一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中,重点坚持一下原则:

  将涉及我县水稻、玉米、马铃薯等主要粮食作物和生猪等重要畜产品生产所需农机具,全部列入补贴范围,实行应补尽补。按照开展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有关安排,积极探索推进农业温室大棚、农作物育秧、收获物烘干、标准化猪舍、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方面成套或主要农机设施装备补贴试点。

  推广使用智能终端设备和应用智能作业模式,并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通过大力推进农机专项鉴定,重点加快本地适宜山区特点和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农机创新产品取得补贴资质条件步伐,尽快列入补贴范围。对暂时无法开展农机鉴定的高端智能创新农机产品及先进适用的成套设施设备开辟绿色通道,通过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予以支持,加快推广应用步伐。

  针对县山区地形地貌特点和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特优农业全程机械化生产薄弱环节,提高先进适用、绿色智能、大中型、复式作业急需农机装备品目补贴额测算比例,并逐步降低保有量过多、技术相对落后机具品目的补贴额,逐渐将部分低价值机具退出补贴范围。

  大力推广使用电子设备APP、人脸识别功能、补贴机具二维码管理及物联网监控技术,快速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提高信息化水平。按照受理补贴申请、审验公示信息、兑付补贴资金的新时限要求,逐步优化补贴办理流程,提升政策实施水平。充分的发挥专业机构技术和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排查监控能力,对套骗取补贴资金的产销企业实行罚款处理,从严整治违规行为

  根据我县农业生产实际要和补贴资金规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从重庆市发布的全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中选取确定我县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补贴机具种类主要有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机械、水产机械、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农田基本建设机械、动力机械、设施农业设备等14大类37个小类118个品目,详见《重庆市2021-20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附件1)。补贴范围保持总体稳定,必要时可根据详细情况按年度适时对补贴额进行调整。

  鼓励各乡镇、街道对本地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列入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县级部门自行确定。

  继续选择不超过3个品目的产品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重点支持绿色生态导向和山区特色产业适用机具。新产品补贴试点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的名字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参与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的农机生产企业须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经销企业,并督促经销企业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对经销商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承担对应责任。对于补贴产品的归档档次有误、补贴比例畸高等情况,农机生产及销售企业应暂停补贴产品销售并主动向农机化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农机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违反政策规定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等后果。已列入黑名单的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参与投档和经营补贴产品。

  补贴对象为在补贴实施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由市农业农村委按相关规定测算确定后发布。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测算比例不超过30%,其中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原则上通过我市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补贴数据测算。根据我县山区特点和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现状,在粮食生产薄弱环节、特优农业生产等方面选择先进适用、绿色智能、大中型、复式作业机具不超过10个品目的产品,将其补贴额测算比例提高至35%,其中通用类机具的补贴额可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提增幅度控制在20%以内。对市内保有量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或档次逐年降低补贴测算比例,到2023年将其补贴额测算比例降至15%及以下

  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单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成套设施装备单机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鉴于市场行情报价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些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各地要动态跟踪补贴商品市场情况,发现具体产品实际补贴比例明显偏高时,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且已购置的产品,按原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并视情况由市农业农村委优化调整该产品补贴额。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大多数都用在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采用因素法(包括基础性因素和政策性因素、绩效因素、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因素等)测算分配资金,不突破县级需求上限分配资金,调减资金结转量大、政策实施风险高、资金使用效益低的区县预算额度。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发布各区县资金使用进度,督促相关区县优先使用结转资金,督促预算执行较慢的区县加快使用,并按需组织并且开展余缺调剂,重点将实施进度低于序时进度区县的补贴资金调增给已出现供需缺口的区县,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动态紧平衡。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关于印发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20〕75号)执行。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各区县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市财政局依法安排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一)制定实施方案。县《重庆重庆市〈》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对应责任义务。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购机者自愿到户籍所在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注册登记地县农机化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购机者跨地区稳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也可在经营所在地农机化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委托办理补贴资金申请手续,需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和委托授权书。

  1.申请材料:购机者身份证明材料(个人:身份证原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登记证书原件)、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卡(折)、购机税务发票原件(发票上应具有购机者、生产企业名、机具名称、机具型号、机具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等信息)。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应先办理牌证照,并提交登记证书原件。

  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补贴受理:县农机化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受理购机者的补贴申请,对申请材料来形式审核,并在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补贴系统)采集录入购机者、机具、购机发票等信息。

  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受理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3.机具核验: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要按照《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规程(试行)》,对所有申请补贴机具进行现场核验,并将核验记录录入补贴系统。谷物烘干机、果蔬烘干机、简易保鲜储藏设备、轨道运输机等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受理后,应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进行现场核验。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需核验牌证照和登记证书等,并上传照片到补贴系统。县农业农村委、县财政局对补贴机具核验结果进行抽查核实,单台机具补贴额在3000元以上的抽查核实比例为100%,单台机具补贴额在3000元以下的抽查核实比例为30%。

  补贴系统自动将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审核通过的补贴信息实时链接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专栏链接网址:)进行公示

  受理部门审核通过的信息,县农机化主管部门结合本级抽查核实情况,及时进行网上审核,审核通过的信息,按兑付批次流转至县级财政部门,并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该批次审核通过的补贴汇总表、花名册纸质资料。

  由于我县补贴机具的数量较少,县农业农村委原则上每季度向县财政局提交补贴资料,县财政局对县农业农村委提交的补贴汇总表、花名册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确认后的汇总表、花名册交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将补贴资金及时划入补贴对象提供的银行卡(折)账户。

  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购机者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对已补贴机具退货的,购机者应将所得的补贴款返还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经销企业方可退货,并及时书面告知县农机化主管部门。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县财政部门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接着使用。退货档案材料由经销企业交县农机化主管部门保存。

  为确保农机补贴工作的顺利实施,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农业、财政、公安、工商、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人和各街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委,办公室主任由县农业农村委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县农技推广中心和县财政局农业科有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报经组长同意后,由新接任工作的同志接替,不另行文通知。

  各部门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农业机械化、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步伐的重要战略措施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密切沟通配合,凝聚工作合力。要加强补贴工作业务培训,组织并且开展廉政警示教育,逐步的提升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指定专人负责政策宣传、购机补贴信息录入、补贴公示、补贴机具的审查核实,项目实施监管和群众来信、来访、上传机具铭牌,人机合影照片及购机发票原件图片等工作。

  县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在县政府领导下,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认真做好补贴资金需求摸底、补贴对象确认、补贴机具核实、补贴资金兑付、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处理等工作。重大事项需提交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并上报市级农机、财政部门备案。

  县农业农村委、财政局都要把资金落实和结算兑付工作放到突出位置。补贴工作启动实施后,县农业农村委和财政局要加强协作,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落实和兑付到位。

  我县使用全市统一的补贴系统软件,开展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受益公示等工作,鼓励乡镇(街道)在购机集中地或便民服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等“一站式”服务,加快补贴资金兑付进度。配合市农委探索手机APP补贴申请、补贴信息公开、补贴进度查询等功能。

  补贴申领有效期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按有关法律法规优先补贴。

  县乡两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多形式、多渠道积极宣传补贴政策,扩大社会公众知晓度。要逐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的维护管理,按照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制度的要求,及时公示购机补贴者信息,全面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实时公布补贴资金申请登记进度和享受补贴购机者信息。县农业农村委及时报送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和违规查处情况。

  全面贯彻《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关于逐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市农业农村委办公室关于做好市农业农村委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作通知〔2019〕37号)等要求,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实施信用联合奖惩,严格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财两部门联合查处和省际联动处理,从严整治突出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加强购机者信息保护,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逐步加强举报投诉受理,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渠道受理举报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县农业农村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调查处理等工作。鼓励各区县实施第三方监管核查。

  县农业农村委、县财政局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印发本县补贴实施方案(2021—2023年),并于2021年9月底前抄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在每年12月1日前,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实施方案及年度总结材料通过办公信息系统报送电子公文。

  7.2.3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和营养液消毒设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