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5月28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上海海关关于深圳市齐圣达交易有限公司出口侵略 “MITSUBISHI”商标权的机刀片案子行政处分决议书(沪关知字〔2018〕第097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二十五条之规则,上海海关决议没收侵权货品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50元。

  2018年5月29日,当事人托付联邦快递(我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一般交易办法向海关申报出口印度尼西亚一批机刀片。经查,实践出口货品中有标有“MITSUBISHI”商标的机刀片1000个,价值870.24美元。关于上述货品,“MITSUBISHI”商标权力三菱电机株式会社以为归于侵略其商标专用权的货品,并向我关提出采纳知识产权维护的办法的请求。

  我关经查询,以为当事人出口货品上运用的“MITSUBISHI”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商标相同,且事前未经商标权人答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则,归于侵略别人商标专用权的货品。当事人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略别人商标专用权货品的行为。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品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载、权力人权力证明、当事人查询笔录等资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二十五条之规则,我关决议没收上述侵权货品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5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